泰州市同裕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泰州市同裕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同裕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踪念民,该公司董事长。
泰州市同裕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徐仲调字第132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徐州明旺佳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