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执异33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代理人:孙欣,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刘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市泗洪县。
被申请人:刘知永,男,1972年7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市泗洪县。
被申请人:徐进红,男,1971年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市泗洪县。
被执行人:江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朱崇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新沂市马站骨科医院、江苏**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追加江苏**马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知永、徐进红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判长  史玉玉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刘杉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