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执异33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代理人:孙欣,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刘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市泗洪县。
被申请人:刘知永,男,1972年7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市泗洪县。
被申请人:徐进红,男,1971年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市泗洪县。
被执行人:江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朱崇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新沂市马站骨科医院、江苏**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追加江苏**马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马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知永、徐进红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判长 史玉玉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刘杉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