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锦宝,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黄河路北侧(文化城花鸟市场)5幢408号黑骏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7441877XL。
法定代表人:朱崇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国,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张卫,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连军,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2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与张卫等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但并未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二审中,***不同意调解。鉴于程序具有不可逆性,无法在二审中进行纠正,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2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7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宇堂
审判员  洪增余
审判员  罗正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荣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