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执588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朱崇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82民初9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劳务报酬230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至本院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土地、互联网银行、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苏N×××**),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予以扣押处置。
三、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四、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事实无异议,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标的为23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2325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实际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程序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路爱祥
审判员  吴振宁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