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定 书
(2021)苏1324民监13号
监督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泗洪县黄河路北侧(文化城花鸟市场)**幢408。
法定代表人:陈家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冰,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鱼市口路上海商城**楼**。
法定代表人:娄剑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泗洪,住所地泗洪县天岗湖乡天恩街**>
负责人:娄剑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骏马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沃德公司)、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以下简称斯沃德泗洪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于2017年4月16日作出的(2016)苏1324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向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某民监[2021]3213240002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10月8日,黑骏马公司与斯沃德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10月19日,黑骏马公司已进场施工。2013年9月,因部分楼房主体已完工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双方即补办相关手续,由黑骏马公司与斯沃德泗洪分公司按招标通知书补签一份合同价款为84586560.61元、合同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3年12月15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备案合同。因案涉工程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且双方未实际履行招标手续,出现两份“黑白合同”,应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根据原审中黑骏马公司提交的数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所载明的内容,能够充分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12年10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就目前黑骏马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斯沃德公司应给付黑骏马公司工程款19452971.12元,而斯沃德公司已向黑骏马公司支付工程款20681634.1元,故原判决对黑骏马公司要求斯沃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对该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洪检民监[2021]32132400024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审 判 长 刘 川
人民陪审员 曹 永
人民陪审员 李元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潘觉菲
书 记 员 孙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