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

***、***等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破申33号
申请人:***,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欣,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申请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黄河路北侧(文化城花鸟市场)5#幢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7441877XL。
法定代表人:陈家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永,泗洪县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将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时,申请人***对该公司提出破产审查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日通知了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后本院对此组织双方进行听证。
经审查: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设立于2008年4月16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该公司现有25笔债务经执行未履行,该公司在经营期间,对其所负债务不能按期履行,并经本院执行亦未能履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目前状况,申请人享有被申请人债权,经本院执行至今被申请人未能清偿申请人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汤卫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沈东连
书 记 员 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