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苏0382民初9571号民事判决书:一、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劳务报酬5600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21年2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21年2月26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N×××××机动车一辆,因无法查找,故未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3、2021年5月13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4、2021年8月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在网上公布。
5、2021年8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释明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其暂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爱祥
审判员  郭 峰
审判员  吴振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汤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