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261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个体户,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7441877XL。
法定代表人:陈家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1324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给付***19265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6月21日、6月22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已执行到位71430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1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21年7月11日,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4、2021年7月16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7143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