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22执1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黄河路北侧(文化城花鸟市场)5#幢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7441877XL。
法定代表人:陈家保,总经理。
***申请执行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皖0322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9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7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2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委托五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展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日通过面谈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问志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戴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