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22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黄河路北侧(文化城花鸟市场)5#幢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7441877XL。
法定代表人:朱崇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登池,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张卫,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张登池、张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卫位于五河县××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张卫已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张卫名下房产,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张登池、张卫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问志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