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22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黄河路北侧(文化城花鸟市场)5#幢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7441877XL。

法定代表人:朱崇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登池,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张卫,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张登池、张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卫位于五河县××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张卫已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张卫名下房产,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张登池、张卫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问志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