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22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黄河路北侧(文化城花鸟市场)5#幢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7441877XL。

法定代表人:朱崇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登池,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张卫,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张登池、张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卫位于五河县××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张卫已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张卫名下房产,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张登池、张卫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问志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