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381执4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沂马站骨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负责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新沂马站骨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81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5万元及利息(以20.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新沂市马站骨科医院在欠付被告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新沂马站骨科医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标的为209375元,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8月10日、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2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及股票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1年11月15日委托沭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209375元,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81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
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