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791号
原告安徽明跃无损检测有限公司,地址:芜湖市弋江区高新产业区晴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15411034。
法定代表人董志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蠡湖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6353754F。
法定代表人李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明跃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诉讼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安徽明跃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明跃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跃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11元由原告安徽明跃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继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