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537号
原告:青岛蓝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泰山东路3409号。
法定代表人:金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淑凤,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湖大道168号蠡湖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李剑,总经理。
原告青岛蓝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蓝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蓝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