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旭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603民初1075号 原告:安徽旭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旭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逸建筑公司)与被告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力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逸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力建设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逸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创力建设公司支付挖掘机租赁费78300元;2.判令创力建设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60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3.判令创力建设公司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和理由:创力建设公司从2021年5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租赁旭逸建筑公司挖掘机在老濉河治岸工程中进行施工、后经双方结算,租赁费合计金额为98300元,其中支付过20000元,尚欠78300元没有支付,多次催要无果。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清楚,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在相山区,相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旭逸建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特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创力建设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30日,旭逸建筑公司作为乙方(作业方)与(甲方)创力建设公司淮北项目部(承租方)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租赁使用地点为老濉河沿岸,挖掘机类型为神刚210,甲方承担挖掘机的柴油消耗。甲方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乙方提供挖掘机一台,工作人员一名,确保车况正常,如因机械故障,月度内维修保养时间不得超除三天,若有超出甲方可按租金比例系数扣减乙方的实际误工租金(月度工时达到时免扣)。乙方自理挖掘机的维修和配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真正做到安全高效。租赁期间作业时间规定:月度租赁作业工时为270小时,如因甲方原因或者是无作业任务乙方的租赁费不变,如作业工时超出30小时以上的部分,甲方按每小时70元的标准再支付乙方的超时作业款。进退场费用规定:甲方租赁乙方挖掘机期限不足3个月的,进场费用由甲方承付,达到3个月的进出场费由甲乙双方各付50%。租金标准,合同宗旨为月度租赁、即每月(三十天)挖掘机的基本租赁使用费为24500元整(备注不含税),超出30小时,以外的超时款另外计算。租赁费用的支付,挖掘机自进场之日起按月支付最低40%,不足一月天数的租金计算方式月租金除以30乘以天数。甲方通知乙方机械退场日起,两个月之内把余款结算清。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等内容。该合同上加盖创力建设公司淮北项目部章及旭逸建筑公司章。庭审中旭逸建筑公司确认合同上修改的内容均是创力建设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淮北项目部经理***书写,合同印章也是***加盖的。旭逸建筑公司自2021年5月30日进场施工至2021年9月29日停工。停工后,创力建设公司未按约定付清租赁费,经旭逸建筑公司催要,创力建设公司向旭逸建筑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神刚210挖机,2021年5月30日进场,到2021年9月29号停,共计4个月,板费300元,每月24500元×4=98000元,已付20000元,余78300元。***签名捺印并加盖创力建设公司淮北项目部章”。后经旭逸建筑公司多次催要,创力建设公司一直未支付尚欠租赁费用78300元,旭逸建筑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诉至本院诉前调解立案,致本案纠纷发生。 旭逸建筑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以(2024)皖0603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300元(开户行:江苏银行无锡蠡园支行,账号:2701********),期限为壹年。旭逸建筑公司支出案件申请费863元。 以上事实,有旭逸建筑公司提交的《挖掘机租赁合同》、欠条、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旭逸建筑公司与创力建设公司淮北项目部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旭逸建筑公司作为出租人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出租挖机施工等的义务,创力建设公司淮北项目部作为设备承租人未能按双方约定足额支付租赁期间的挖机租赁费,属违约行为。创力建设公司淮北项目部扣除已付的20000元外,尚欠旭逸建筑公司租赁等费用78300元未付,因创力建设公司淮北项目部系创力建设公司在为淮北老濉河沿岸工程项目专门设立的组织,系其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在民事行为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设立该项目部的创力建设公司作为相对诉讼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旭逸建筑公司要求创力建设公司支付尚欠租赁费78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问题。双方未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约定的付款期限为甲方通知乙方机械退场日起,两个月之内把余款结算清,本案旭逸建筑公司自2021年9月29日停工退场,故创力建设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从2021年11月30日起开始计算,故逾期利息损失应以78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6288.69元,旭逸建筑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6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创力建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安徽旭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等费用78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54元,保全费863元,由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