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14财保33号
申请人:无锡市华勋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33301943B,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集中区A7地块(振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6353754F,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湖滨壹号花园1-2号十七楼1701-170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华勋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勋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华勋公司以其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华勋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