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富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3400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3400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无锡富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北塘区毛巷村锡龙路北。
法定代表人:石国富。
原告***与被告***、***、无锡富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