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3380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无锡富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毛巷村锡龙路北。
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华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雅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