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3417号
原告:**来,男,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高邮市。
被告:***,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无锡富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北塘区毛巷村锡龙路北,法定代表人:石国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征援,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来诉被告***、***、无锡富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智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