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朋尊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8763号
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红黄路**阳光丽景**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79121C。
法定代表人:周航,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朋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东路******2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61DX1A。
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朋尊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因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收到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丽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