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盐亭县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5民初28087号 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93号***景A幢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79121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梓江新区农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2633779781XC。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和公司)与被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盐亭农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盐亭农业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和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盐亭农业局支付德和公司欠款49000元及违约金9800元。事实及理由:2021年3月25日,案涉双方签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合同》,约定由德和公司为盐亭县富驿镇***、五柳村、五星村等9个村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由盐亭农业局支付服务费49000元。德和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盐亭农业局未按约支付款项,德和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请来院。 被告盐亭农业局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5日,盐亭农业局(甲方)与德和公司(乙方)签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合同》主要载明: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达成如下协议。项目建设内容:盐亭县富驿镇***、五柳村、五星村等9个村,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项目按项目所在地水利局的意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水土流失预测、水土流失防治方案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水保方案编制所需基础资料和其他相关材料。乙方应当在甲方提供水保方案编制所需基础资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收到全额预付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水保方案编制完成,提交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在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批。本合同水土保持方案费用总金额为49000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即24500元。乙方向甲方提交经水利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24500元。甲方付清乙方足额合同约定金额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纸质报告2份和电子光盘1张。甲方应按约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预付款,若30日内预付款未到账,视作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赔偿金。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乙方还有权停止下一阶段工作,违约期限超过1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相应款项不予退还,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全部合同款项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德和公司为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举示《绵阳市盐亭县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由盐亭县行政审批局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盐行审函23号盐亭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盐亭县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复函》(由盐亭县行政审批局经办人注明“复印件属实”)等证据,拟证明,德和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制作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且已由盐亭农业局将报告书提交盐亭县行政审批局,取得了该局同意案涉报告书的复函,德和公司早已完成合同项下合同义务,盐亭农业局应当支付其相应款项。本院对前述证据评析认为,《复函》《报告书(报批稿)》虽系复印件,但经盐亭县行政审批局加盖印章并注明复印件属实,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复函的内容如下:“盐亭县农业农村局:你局关于盐亭县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函(盐农函[2021]12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基本同意主体工程选址选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本水土保持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落款时间:2021年12月10日”。《报告书(报批稿)》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档案安内编页码为023-119页”,并由盐亭县行政审批局加盖印章。前述两份证据所体现的内容,足以证明盐亭县农业局在向盐亭县行政审批局进行审批申请时使用的是德和公司编制的相关报告,并由盐亭县行政审批局出具《复函》,审核同意了相关报告内容,盐亭农业局已实际接受德和公司提供的案涉合同所约定的智力成果,德和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合同》《绵阳市盐亭县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盐亭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盐亭县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复函》及当事人的当庭**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德和公司与盐亭农业局自愿签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合同》,合同条款所载之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在该双务合同中,双方对于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进行明确约定,德和公司已举证证明,在盐亭农业局未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仍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业已成就,履行期限早已届满,盐亭农业局却至今未向德和公司偿付任何款项,构成违约,故德和公司诉请主***农业局立即支付合同项下约定费用4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盐亭农业局逾期付款,德和公司主张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9800元(49000元×20%=98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也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费用49000元及违约金98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盐亭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子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