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8295号 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93号***景A幢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7912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丽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