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8295号
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93号***景A幢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7912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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