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0754号之一 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93号***景A幢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7912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11号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90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蕊 审 判 员  郭 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