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1881号
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93号***景A幢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79121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07173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2.5元减半收取831.25元,由原告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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