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宜兴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6民初279号
原告:宜兴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6361260R。
法定代表人:陆其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戴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420XJ。
法定代表人:冯予,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审理宜兴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13.52元,减半收取12756.76元,由原告宜兴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勋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