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5276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636126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晨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585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晨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7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双方一致确认晨强公司返还路达公司预付款15万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合计16万元,该款晨强公司于2018年9月底前支付5万元,同年10月底前支付5万元,余款于2018年11月底前付清。二、如晨强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支付,则路达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晨强公司付清所有款项后三日内路达公司即向宜兴法院申请解除对晨强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3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83元,由晨强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晨强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路达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晨强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18日等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晨强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晨强公司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分别至宜兴市××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晨强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至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晨强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溧阳市上黄镇前中村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产权证号为50188房产,该房产已设置抵押且被其他法院首封,本院无处置权。
5、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至溧阳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晨强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车辆两台,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
6、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至被执行人晨强公司调查,查明该公司已经停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7,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900元,扣除执行费2300元后,向申请人交付执行款31600元。
8、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对被执行人晨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视频及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东
审判员***
审判员张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