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16094号
原告:宜兴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常红南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俊峰,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园,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丰县顺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昌厦公路旁停车场综合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抚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4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丰县顺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抚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兴市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