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06民初721号之一
原告:****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87447-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东海路368弄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高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广声,该公司经理。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307304195),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志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润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多领取的人工费288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润志公司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承包了开发商宁波远望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里仁花园”37-44幢住宅楼的装修工程,并将其中部分住宅楼的泥工工程分包给****为包工头的泥工班组。由于开发商拖欠润志公司工程款,而润志公司又拖欠其他债权人款项,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后,本院向上述开发商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冻结了润志公司对开发商享有的到期债权165.8万元。2014年5月2日,开发商将上述冻结款165.8万元交付至本院,为获取该款,润志公司实际经营人戴广声与****等五个包工头恶意串通后,出具给****等五个包工头“里仁花园”37-39幢住宅楼虚假人工费金额的承诺书,并内部约定人工费欠款单只用于帮助公司收回工程款,如工人向房产公司或经法院处理后拿到钱款,无论款项多少必须如数返还公司,由公司统一审核决算后再支付人工费。2014年5月8日,****等五个包工头依据上述虚假承诺书向本院起诉润志公司,双方于当日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本院(2014)甬仑港商初字第152号等五份民事调解书,合计债权金额为1798743元,其中****债权金额为380083元。2014年5月19日,****等五包工头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以上述欠款为民工工资应优先分配的理由分配取得上述165.8万元全部执行款,其中****分配得款341345元。此后,润志公司要求五包工头返还执行分配款,****于2015年2月返还了其中的20000元,余款未能返还。
2016年7月5日,本院作出(2016)浙0206民监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润志公司的本院(2014)甬仑港商初字第152号一案进行再审。2016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6)浙0206民再1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本院(2014)甬仑港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润志公司支付****工程款16046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上述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扰乱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也侵害了润志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违法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绪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汪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