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5民初1727号
原告:宁波润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04874478U)。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高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广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449H)。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润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润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PAGE?2?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