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润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06民初719号
原告:宁波润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东海路368弄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广声,该公司职员。
被告:但旭东。
原告宁波润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但旭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润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润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但旭东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