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市恒森工贸有限公司与宁波润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甬商终字第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润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戴广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恒森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志坚。
委托代理人:郎秋雁。
上诉人宁波润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市恒森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4)甬东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润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润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润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0元,由上诉人宁波润志装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栋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