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2民初2316号
原告:崇恩跃,男,1954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东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1幢1-8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恩跃诉被告***、江苏东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崇恩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恩跃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崇恩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崇恩跃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包尹兵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