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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春艳诉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内蒙京科项目部、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222民初1773号
原告包春艳,现住科右中旗。
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内蒙京科项目部,住所地科右中旗。
负责人**。
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春艳诉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内蒙京科项目部、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春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春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包春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