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3民初2692号
原告:***,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永生,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施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