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29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闻华,男,1990年5月18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申请人:**,女,1970年11月28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申请人: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763734990,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闻华与被申请人**、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闻华的申请,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苏0902民初2938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闻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闻华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5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东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志杰
书 记 员 杨淑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