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3民初1816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女,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28日让其公司财务张会打电话给原告父亲闻永阳,称其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急需借款150万元采购钢材,经协商由被告**借款、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但因在出具借条时被告**称其出差在外地,原告出于信任便同意被告**将出具好的150万元借条邮寄回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后,并且加盖共同借款人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确认后再进行转账借款,同年5月31日原告在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拿到涉案借条,借条约定月息3%,按月计算,将借款转到**江苏银行卡号×××上,同日原告又依约将150万元借款转账到**的江苏银行卡上,借款后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4日归还了4.5万元本息,9月6日归还了13万元本息,9月19日归还了7万元本息,10月9日归还了2万元本息,10月31日归还了5万元本息,11月4日归还了4万元本息,11月30日归还了5万元本息,12月7日归还了2万元本息,2020年1月2日归还了2万元本息,截止2020年1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5.44万元,现原告因资金紧张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5.44万元和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利随本清,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1日计算至2019年6月4日,归还了4.5万元,其中利息0.5万元,剩余以14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5日计算至9月6日,归还了13万元,其中利息9.15万元,剩余以142.1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7日计算至9月19日归还了7万元,其中利息1.23万元,剩余以136.3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0日计算至10月9日归还了2万元本息、其中利息1.81万元,剩余以136.1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10月31日,归还了5万元本息、其中利息1.9万元,剩余以133.0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11月4日归还了4万元,其中利息0.35万元,剩余以129.44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5日计算至11月30日归还了5万元,其中利息2.24万元,剩余以126.6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12月7日,归还了2万元,其中利息0.59万元,剩余以125.27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8日计算至2020年1月2日归还了2万元,其中利息2.17万元,剩余以125.4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20年1月3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计算);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县,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县,故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不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玉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婷
附:本裁定依据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