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2440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盐阜众信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2440号
原告: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阜宁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盐阜众信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于步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施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阜众信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69元,减半收取计99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