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和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2民初7848号
原告:兰州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扎西才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施燕,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之前申请降低诉讼请求,将其诉讼请求524331.5元降低为10000元。之后,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申请降低诉讼请求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兰州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额524331.5元降低为10000元;
二、准许原告兰州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森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3元,收取25元,剩余9018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李刚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韩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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