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终3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1412554109,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215号华远国际大厦A座7楼。
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122765E,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骥江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朱惠健,董事长。
原审被告:扬州市江都沿江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49435225T,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开发区白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华。
原审被告:江苏天地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75499284A,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215号华远国际大厦A座709。
法定代表人:陈军。
原审被告:扬州瑞福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97875842G,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215号华远国际大厦A座7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松。
原审被告:陈军,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扬州市维扬区。
原审被告:方艺锦,女,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扬州市维扬区。
上诉人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扬州市江都沿江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天地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瑞福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陈军、方艺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5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经本院审查后不同意其申请,并于2019年12月27日向其发送通知书,要求其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2748元,但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冒金山
审判长 俞爱宏
审判员 陈霄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