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31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11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依据被执行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无锡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79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以上合计3239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车辆登记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徐州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多次传唤、查找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均未果。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将被执行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311执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