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震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7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不动产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一审管辖法院。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徐州雨润新城,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原审案件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对原审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