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1528无锡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一九一二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1528号
原告:***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科教软件园21号楼302-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庭豪,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一九一二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118号1幢102
法定代表人:伏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一九一二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朱陈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 冉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