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99号
申请人:***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科教软件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73927433R。
法定代表人:陈华。
被申请人: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住所地宜兴市官林东虹路代码91320282142891048H。
法定代表人:许晓渊。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305号。申请人***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锡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