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6134号之二
原告:***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科教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庭豪,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一九一二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102
法定代表人:伏虎。
原告***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一九一二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件复杂,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82元,减半收取2991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7761元,由原告***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 菁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人民陪审员 翟天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 晴
书 记 员 吴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