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裕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3财保6号
申请人:***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科教软件园21号楼302-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丽,女,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黄河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帐户资金41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案申请人***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帐户资金41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商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