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674号
申请人:***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科教软件园21号楼302室-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7392743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德百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中国爱情小镇一号地块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9937083X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德百信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德百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淮安德百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