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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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1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31层3117-3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88448。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审被告:**,住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
上诉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尼木县人民法院(2022)藏0123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二审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领取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央宗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巴桑央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