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6执保182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国伟业防水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上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建国伟业防水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6687.51元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粤0306民初1308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6687.51元的财产。现建国伟业防水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以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纠纷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结案,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根据《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相应保全措施已无存在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建国伟业防水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本院予以同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6687.51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