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2858号
申请人:***,男,1959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宏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266号凤凰汇广场19幢1716室。
法定代表人:王少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宏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宏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1万元或等价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宏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1万元或等价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限额合计23.1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中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周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