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4民初6488号
原告:***,女,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胜国,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林,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江苏宏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266号凤凰汇广场19幢1716室。
法定代表人:王少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海亮,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长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江苏瀛鑫(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宏都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玲玲
人民陪审员 陆信虎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晓鸣